点放鞭炮扔院外 引燃草垛酿火灾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4-01-24 浏览次数:308
一名中学生在学校操场上点燃鞭炮扔到院墙外,不想引燃了农户家的平菇大棚造成火灾,受损农户因此诉讼索赔。1月23日,江苏省沭阳县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吕红俊因失火造成的4000元大棚、平菇损失,由被告孙之龙的监护人孙迎赔偿3200元。
孙之龙系严集中学初一一班的学生。2012年12月27日16时30分左右,孙之龙在严集中学内的操场上自由活动时,将点燃的鞭炮扔到学校院墙外,不料,不巧落在吕红俊家院内的平菇大棚上,致大棚起火,大棚和棚内平菇1114包全部烧毁。事故发生后,严集中学对事故过程进行了调查,并于2012年12月29日作出《通报》,对孙之龙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火灾发生后,吕红俊索赔未果,到法院诉讼,要求被告孙之龙、严集中学赔偿自己的大棚、平菇损失一万元,被告孙之龙的赔偿责任由其父亲、监护人孙迎承担。原告吕红俊为了证明其大棚、平菇损失的数额,申请法院对与其平菇大棚相邻的其他种植平菇的农户进行调查。法院对房育梅、孙德山进行了调查,并依职权对起火现场进行了勘验,被调查人对建造大棚、种植平菇的成本、可得利益均作出详细陈述。原告吕红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被告孙之龙的父亲、监护人孙迎对上述证据表示不清楚。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吕红俊自愿放弃对被告严集中学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孙之龙系未成年人,将点燃的鞭炮扔到原告的平菇大棚上,致大棚起火,大棚和棚内平菇全部烧毁,被告孙之龙的监护人孙迎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被调查人房育梅、孙德山关于建造大棚、种植平菇的成本、可得利益的陈述,结合本院对起火现场的勘验笔录,对原告的损失本院酌定为4000元。被告孙之龙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严集中学对其在校自由活动期间将学校禁止携带的鞭炮点燃乱扔的行为疏于管理,对原告的财产遭受侵害具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严集中学的诉讼请求,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但应相应减少被告孙之龙的监护人孙迎承担的赔偿责任。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