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第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宣判
作者:林中高 卞婧娴 发布时间:2012-06-20 浏览次数:692
目前,兴化法院审结了该市第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认定被告人邹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邹某某懊悔的说:“唉,我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邹某某原系兴化市某某装饰清洗服务部法人代表,2011年2月,邹某某通过他人的推荐,在上海投资香港通泰(控股)世界财富集团有限公司“世界财富”,成为香港通泰(控股)世界财富集团有限公司的会员。2011年2月至2011年8月,邹某某在兴化城区城市客餐厅、胜利酒楼等地通过播放录像、发放宣传资料、口头讲解等方式,以发放股权证、返利等静态奖和发放推荐奖、对碰奖等动态奖为诱饵,以投资香港通泰世界财富集团有限公司“世界财富”为名,以银行账户和网络为交易平台,发展李某某、戴某某、陈某某等五十余人,层级达十级以上,进行传销活动,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余万元。
兴化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邹某某以发放股权证、返利等为诱饵,以投资为名,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投资,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