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机砸死捕鱼者 自首赔偿从轻判处
作者:雪峰 发布时间:2014-01-23 浏览次数:390
2013年6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黄浩在某县Z镇东田楼村东八段河清淤工地负责驾驶挖掘机进行清淤工作,在驾驶挖掘机作业前,没有对作业范围内进行仔细观察,没有看到挖掘机北侧在该河道内捕鱼的张某,便上车作业,致使在作业过程中张某被挖掘机挖斗当场碰死。经法医鉴定,张某系被钝性物体作用胸背部,致使多脏器破裂、出血死亡。
2013年6月3日被告人黄浩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浩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浩在驾驶工程机械时未尽注意义务,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浩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浩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同时,某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了对被告人的社区矫正评估表,表示依据其平时表现符合矫正条件并同意接收监管。结合本案量刑情节,被告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判处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故决定对被告人黄浩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黄浩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如。(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