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业主汪某在泰州海陵区某地开了一家烧鸡公饭店,长期经营后生意虽然平平淡淡,每天也能略有赢利,汪某自认为自家店的生意并不好总想能不能招揽来更多的食客,使自已火锅店的生意做得红红火火,遂向有经验的同行“取经”。经“高人”指点,在烧鸡子时,要放一种特殊的调料——“麻子粉”,这样烧出来的鸡子才好吃,于是汪某在“高人”的指点下,从老家带来了“麻子粉”的配料,放在火锅料里给客人食用,然而生意并没有多大的变化。

 

20133月,海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检查该店时查获部分烧鸡子的“调料”,经检测该调料中含有吗啡、那可丁、蒂巴因、罂粟碱,是国家严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日前海陵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在经营烧鸡公火锅店的过程中,为达到招揽生意的目的,在火锅调料中加入用罂粟壳磨成的“麻子粉”给顾客食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禁止被告人汪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食品安全关系到全人类的身心健康,是国家重点保护的对象,早在2009年我国就颁布了《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的安全标准,以及生产经营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多次作了修改与修订,2011113日,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公室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添加剂名单(第五批)》中又作了补充规定,明确规定了罂粟壳(主要成分为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罂粟碱),为第一批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名单”,而本案被告人汪某明知在食品中添加的罂粟壳粉是违法行为,却置若罔闻,顶风而行,给顾客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自已也因触犯刑律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案例告诫人们,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遵守法律、法规,远离有毒有害食品,为人类的身心健康做一份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