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含糊不清 被裁无效移送审理
作者:孙兴旺 发布时间:2012-06-20 浏览次数:368
“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究竟是原告方的当地、被告方的当地、合同履行地的当地还是合同签订地的当地?6月18日,一起加工合同纠纷案因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不明导致无效,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移送其他法院审理。
2011年8月,原告南通市区某制帽公司为完成外贸订单,经人介绍找到了南通海门地区一家个体加工户被告张某,双方签订了价值30余万元委托加工合同。合同中,除了约定加工帽子的数量、单价、交货时间等内容,在纠纷处理条款中还约定“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管辖内容。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张某加工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故依据合同中的管辖约定向其所在地港闸区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被告张某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认为,合同约定的“当地人民法院”应是其住所地法院,审理法院没有管辖权。法院审查后认为,双方关于纠纷管辖法院约定在理解上确实容易产生较多歧义,应认定为无效,并按法定管辖处理,依照“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移送有权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