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儿子非婚生 都是网恋惹的祸
作者:朱剑媚 王斯琪 发布时间:2012-06-20 浏览次数:360
近日,大丰法院审理了一起四岁儿子向生母讨要抚育费的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开庭当天被告王艳未能到庭,但一位自称是王艳父亲的人却大闹法庭,称其女儿从未与原告小明的父亲李刚结婚,更未与任何人生育子女,原告这次起诉影响了王艳的家庭和睦,同时侵犯了王艳的名誉权。这一意外情况引起了该案承办法官的高度重视,为慎重起见,承办法官几经周折找到王艳后,与其面对面进行了交谈,深入细致地了解了案情。
经调查得知,2007年李刚与王艳经网络互生情愫,见面后更是难分难舍,不久两人同居,后王艳发现自己怀孕,在“纸包不住火”的情况下,结婚便成了迫在眉睫的事。但正值20岁的李刚和17岁的王艳尚未达到法定婚龄,只好草草举行了传统的结婚仪式,2008年3月王艳生下一子,取名李小明。脱离了父母的供养,丧失了生活来源,随着生活压力的逐渐加重,小两口性格上的差异愈见明显,争吵已成了家常便饭,终致王艳心灰意冷,一走了之。后经多方了解到王艳在外竟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对儿子小明却不闻不问,李刚作为小明的法定代理人一气之下将“妻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小明系李刚与被告王艳的非婚生子,被告王艳负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被告王艳自离家出走后未对原告李小明尽抚养义务,对纠纷的形成负有责任。原告李小明要求被告王艳承担抚养义务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大丰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王艳自原告李小明起诉之日起至李小明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生活费300元。李小明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被告王艳负担一半。对此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现今的人们越来越离不开网络,然而在网络给予人们更多便利的同时,诸多社会问题也随之产生,如:网民呈现低龄化趋势、网络犯罪现象逐年增加等。一些失学未成年网民缺乏一定的社会阅历,人生观、价值观也尚未完全成型,加之缺乏父母的管教,除易受不法分子的诱惑从事犯罪行为外,类似本起案件中的情形也日益增多,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对其本人今后的婚姻、生活、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甚至殃及后代,望沉溺于网络的广大网民引以为戒。(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