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的车辆已经过户,但是车辆保险未随车辆交易而更改,碰巧发生交通事故,这笔车辆保险费能够理赔吗?昨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的这起保险理赔案件,判决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0112月,某货运公司将其所有的中型货车出售给原告刘某某,并于第二天办理了相关车辆过户手续。2011108日,原告刘某某雇佣的驾驶员蒋某某在我市丁卯桥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无确凿证据证明事故双方当事人是否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致使事故成因无法查明。201112月,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损失110000元,原告赔偿受害人损失350000元。后原告就商业险多次向被告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某保险公司以事故车辆买卖过户未通知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拒绝赔偿。20124月,原告将被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保险理赔款3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本案,原告雇佣具有驾驶货车资质的驾驶人员,事故发生不是事故车辆本身原因所致。保险人也未举证证明事故车辆由某货运公司转让给原告后,事故车辆危险程度有显著增加,被告某保险公司抗辩理由不成立。据此,法院最终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