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去接人 等不下去去揍人
作者:姚燕 发布时间:2014-01-21 浏览次数:314
李维的伯父李大壮的电动车坏了,就叫李维去外地接修车的师傅邵强过来给自己修车,李维到的时候邵强在给别人修车,叫李维等一下,但是一个小时过后,李维等不下去了,言语不合就和邵强发生了争吵,最终演变成了寻衅滋事犯罪。
一天上午,李维的伯父李大壮把李维给叫了过来,因为李大壮的电动车坏了,就叫李维去把卖车的邵强接到自己家里给自己修车。李维二话没说就答应了,他开车带着自己的弟弟李辉和二哥李进来到了卖车的老板店门口。等了十几分钟,李维催促邵强快点,邵强让李维再耐心一点,就这样过了一个多小时,李维实在等不下去了,就和邵强理论了起来,李维骂了邵强,接着后邵强撕扯在了一起,李维的父亲赶到现场把李维和邵强拉开了。
回到家的李维心里越想越吃亏,就想把邵强打一顿。李大壮看到李维的暴脾气就叫李维的表哥郁光开车带着邵强修车。李维觉得这是个报仇的好机会,他拉着几个好哥们彭余、王晓超、秦青来到必经之路,看到郁光的车就拦了下来,打开门把邵强从车上拉了下来,紧接着就是一顿暴打。为了报复邵强,李维还准备了木棍。在一顿暴打之后,邵强就躺在地上不动了。然后李维一伙人就离开了。案发后,李维在法院预交了赔偿款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在本案诉讼期间,邵强还对施暴者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维纠集被告人彭余、王晓超、秦青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彭余、王晓超、秦青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维、彭余、王晓超、秦青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维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维积极预缴赔偿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晓超积极赔偿被害人邵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邵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李维、彭余、秦青的犯罪行为而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强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或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彭余、王晓超、秦青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维有期徒刑九个月,其他三人处以考验期一年的缓刑。(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