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某拿着八年前的欠条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法院起诉,要气王某给付欠款5000元。李某称当时其将机器设备卖给王某,约定转让费为5000元,王某当即给付2000元,并立下欠条一张,言明欠李某3000元,但没有约定给付时间。时隔八年,李某拿着这张欠条向法院起诉,称王某一直未给付该笔款项。之所以这么晚才来起诉是因为最近几天才找到这张欠条,期间李某也向王某催要过,但王某并未理睬。

 

王某收到应诉材料之后大为愤慨,坚持称该3000元已经给付,给付当日李某还出具了收条给其,但数年前因为孩子调皮不慎将收条撕毁。李某称王某无凭无据,无法证明已经给付款项,坚持要求履行义务,而王某则坚持其已经给付,不愿意重复给付。双方你来我往、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最后,经过法院的再三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欠条、借条、收条等原件务必妥善保存,以防日后因为欠款发生纠纷而找不到证据证实,口说无凭终究吃亏的还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