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经营一家酸洗厂,20123月,王某准备将其露天厂房封顶,叫来无牌无照、无操作证的吊车操作工张某帮助起吊大梁。作业过程中,张某将吊机下降较快,导致大梁从吊车的挂钩上脱落,将站在墙上施工的的权某砸倒在地受伤,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张某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起重作业,吊车在使用过程中未经常性维护保养,吊钩保险扣损坏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王某将厂房屋梁起吊施工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操作资质的张某,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权某起诉要求赔偿因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失8万元。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业主将大梁起吊安装工作发包给不具有吊车操作资格的张某施工,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未尽到安全管理注意义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致权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作为吊车操作工,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验,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非法承揽业务,使用无牌无照、未正常进行维修保养且系经过改装过的吊车作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权某本人在施工中未戴安全帽,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自身损害负有一定的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确定由张某承担事故损失的42%,王某承担损失的28%,其余损失由权某自行承担。

 

【点评】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野蛮施工致人伤害案例,相关人员未尽到有关安全义务,未按操作规范作业,对造成事故损失,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起案件应引起建设施工领域对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在此提醒广大建筑行业施工者要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安全生产理念,要坚持持证上岗、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施工要求规范作业,将安全生产隐患降到最低,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