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对方按约付款,在出售的机器上设定自动锁机密码,结果却因无法一次性解密而被告上法庭。2014年1月20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被告新科公司返还原告百利公司货款59.5万元。

 

2012年6月,百利公司经他人介绍,向新科公司购买8台电脑横编织机,总价为70万元。百利公司付清货款后,新科公司立即将8台电脑横编织机运送到百利公司,并由技术人员指导吊运安装后交百利公司使用。

 

2013年9月,上述电脑横编织机在生产过程中陆续出现自动锁机现象,机器显示屏显示“使用权限已到期”字样,并进入锁机状态。次月,新科公司对机器进行了解锁,但解锁后不久又出现自动锁机现象。因新科公司未能提供一次性解锁服务,百利公司要求退货,引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百利公司与被告新科公司之间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百利公司按约付清了货款,依法取得了涉案机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被告新科公司不得在所售设备上设置自动停机密码,已设置的,应当及时解除,如被告新科公司不能解密,将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原告要求退回所购电脑横编织机,并由被告按总价款的85%退款59.5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本案中,被告新科公司为了及时收回货款,在出售的机器中设置自动锁机密码,但是其在买方已经付清货款的情况未能提供一次性解密服务,侵犯了买方对机器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在此,承办法官提醒广大企业及其他商事主体,如果为促使买方按约付款而确需在机器中设置密码,应确保在对方付清货款后能够及时地提供一次性解密服务。另外,在双方发生买卖合同关系时,卖方还可以要求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以维护己方合法权益。(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