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追偿
作者:吴丹 发布时间:2014-01-21 浏览次数:696
肇事后驾车逃逸,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后有权向肇事者进行追偿。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判决浦某给付保险公司9万余元。
浦某为其所有的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12年2月,浦某驾驶客车与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后浦某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浦某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王某各项损失9万余元。保险公司履行判决义务后,认为浦某驾车逃逸,不属于保险责任,提起诉讼要求浦某清偿其向王某赔偿的9万余元。浦某认为保险公司有权追偿的范围中不包括肇事逃逸。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后逃逸不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追偿情形,但保险事故发生后逃逸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受害人损失费用的终局赔偿责任主体系机动车肇事逃逸方。保险公司向交通事故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保险事故的致害人进行追偿。
【法官点评】交强险条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四种情形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一般参照该规定约定保险免责条款。尽管肇事逃逸不属于上述情形,但因该行为属于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