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牙科诊所 处罚不改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4-01-20 浏览次数:403
2008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王威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在某县F镇京庄十字路口西北角经营x记牙科诊所,为他人提供非法诊疗服务,分别于2012年1月7日、2012年5月30日两次被某县卫生局予以行政处罚后仍继续营业。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王威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威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诊疗活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王威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威的行为应当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但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的辩护观点,经查,被告人王威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08年底到期后,不再具备开设牙科诊所条件,卫生主管部门也没有续发给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此后的3年中,其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开办牙科诊所,进行非法行医活动,在受到卫生主管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营业,情节严重,应以非法行医罪论处。故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威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