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次意外让我丧失了劳动能力,要不是你们倾心协调,保险公司及时赔付,我们家真不知道这个年该怎么过。”117日,姜堰法院张甸人民法庭驱车来到张甸镇三彭村,将保险公司赔付的12万元交强险送到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沈女士手中,沈女士眼里噙着泪花向法官们连连道谢。

 

201356日傍晚,被告宗某驾驶的农用机动车与沈女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沈女士重伤。事故经姜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宗某与沈女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宗某驾驶的农用机动车已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沈女士受伤后,先后在姜堰区人民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姜堰区中医院住院治疗,已花去医疗费155707元,目前仍在进一步治疗当中。

 

案发后,经张甸法庭主持调解,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给付医疗费一万元,宗某在责任范围内先行赔偿49424元。后因沈女士伤势较重,其家属为此倾尽家财,宗某也由最初的积极垫付费用,转变为无力承担而一走了之。无奈之下,沈女士家属向姜堰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宗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4万余元。

 

案件再次受理后,张甸法庭承办法官为妥善快速解决纠纷,在案件送达时即与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进行沟通,请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对原告的病情进行察看,尽量全额赔付交强险。保险公司代理人虽同意调解方案,但因沈女士至今仍在治疗,尚没有申请伤残鉴定,省保险公司无法接受,庭前调解未能成功。承办法官没有就此放弃,而是耐心地从情、法、理多角度给省保险公司做工作,恳请他们理解沈女士的艰难处境及家人所承受的精神压力,通过承办法官七次的耐心协调,保险公司最终同意不需沈女士进行伤残鉴定,除先行给付的一万元医疗费外,再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沈女士伤残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