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8日对于倪女士一家来说,注定是值得永远铭记的一天。在这一天,她女儿小施的侵权诉讼终于迎来终审判决,她历经十余年的艰辛维权路终于以胜诉画上了句号。回顾这十余年的诉讼之路,倪女士坦言维权诉讼的过程充满了艰辛和无耐,但幸运的是正义之神最终还是眷顾了她们。

 

接种甲肝疫苗埋隐患

 

2003324日,小施在其就读的幼儿园内,接受了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的甲肝疫苗接种注射。一个月后,小施在体检时被告知其体内转氨酶异常增多。几天后,倪女士带着小施前往县级医院作详细检查,结果发现其体内的转氨酶数量比几天前又高出近三倍。倪女士迫于小施病情的迅速恶化,立即让小施住进对小施进行甲肝接种的镇医院进行护肝治疗。随后的几年间,小施为了治疗肝脏病变,一直展转于南通、上海等地的多家大型医院,但病情并无好转。在小施住院治疗初期,为了检测小施的转氨酶异常是否与其接受的甲肝疫苗接种有关,负责对小施进行甲肝接种的镇医院对小施进行了血样采集。

 

肝脏病变源于何?

 

如果小施的肝脏病变是甲肝疫苗接种所致,那就意味着对小施实施疫苗接种的相关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小施突然出现肝脏转氨酶异常升高会不会与其在幼儿园接受的甲肝疫苗接种有关系?这个疑问一直困绕着倪女士。经过前期的治疗,多家医院均确诊小施的病情为肝损害,但对于具体的致损原因却无法作出一个确切的判定。倪女士虽向法院对相关单位提起了诉讼,但终因证据欠缺未能胜诉。倪女士一边积极治疗小施的肝病,一边想方设法查明小施的病因,为维权寻找充分的依据。经过不倦的寻医问药,在一知名的医院,医生对小施的病情给出了排除代谢性疾病和自身免疫性肝病的可能,肝脏病理为:轻度慢性药物性肝损害的诊断意见。

 

侵权责任谁之过?

 

有了知名医院的诊断意见,倪女士认为有了充分的证据认定小施的肝脏病变是镇卫生院的甲肝疫苗接种所致,便再次将镇卫生院、卫生局、县疾控中心、幼儿园等相关单位告上法庭。然被告镇卫生院辩称:与小施同时接受接种的人群中,其他人均未出现异常,说明疫苗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在接种前接种人员向老师确认,并对接受接种者进行了目测,未发现有不适接种情况,证明程序上不存在违规;上述知名医院的诊断并未直接认定小施的肝损害为甲肝疫苗接种所致。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向具有该方面鉴定资质的部门进行咨询,得到的都是无法鉴定的答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相关单位的侵权责任。倪女士似乎陷入了举证难的泥潭。细心的倪女士一番冷静后,想到事发后原接种医院对小施提取过血样,便要求出具对小施血样的检验结论。然而接种医院却称血样和病历资料都丢失了。数年以前的疫苗已经不存在了,无法查证其质量合格与否,现在寄希望能还原客观事实的血样也找不到了。究竟是厂家生产了不合格的疫苗,还是接种注射行为存在瑕疵,现似乎都已无法判定了。

 

貌似巧合有因果

 

细心的法官将案情进一步梳理。只要证明了疫苗存在质量问题或是疫苗注射和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就能够认定对小施构成侵权。对于疫苗的质量问题,因为疫苗已被小施注射,且距现在已十余年,注射液的残留物也无法找到。医院称当初提取的血样和病历也已丢失,故无法认定小施注射的疫苗的质量是否存在问题。疫苗注射和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根据上述知名医院的诊断:排除代谢性疾病和自身免疫性肝病的可能,肝脏病理为:轻度慢性药物性肝损害。疫苗本身就是一种弱病毒,不能完全否定疫苗对人体的损害,且小施仅注射疫苗后一个月内就发生了转氨酶升高。在疫苗接种时,医院并未要求家属在场,且仅凭目测就确认接种对象适合接种,存在瑕疵。再结合医院在血样和病历保管过程中的失职。这一个个孤立的情况,貌似巧合,但从证据的高度概然性角度,法院最终认定注射疫苗和小施的人身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甲肝疫苗在当时属二类疫苗故镇卫生院在小施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由于县疾控中心在疫苗注射及血样保存过程中疏于监督等因素也承担了部分责任。倪女士也因疏于监护法院也判定其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