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讨债打砸 被判恢复原状
作者:姚卫强、唐昌国 发布时间:2014-01-20 浏览次数:295
成某的父亲与周某之间存在保证合同纠纷。2013年9月2日中午12点左右,在成某家中无人时,周某伙同他人砸坏成某家院子大门的门锁、堂屋安全门的两个把手,打碎堂屋安全门东、西两侧窗户下层的所有玻璃,并在院内外墙上、门上用红色油漆喷上“还钱老狗”、“老狗”、“XX老狗还钱”等26个大字。周某闻讯后拨打“110”报警,兴化市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制止,但在民警离开之后,周某及另一名男子用铁链穿过成某家院子大门凿出的两个洞将大门锁上。
兴化法院认为,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周某伙同他人对成某住宅实施了毁坏、污损侵权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周某将成某被毁坏、污损的住宅恢复原状。
【点评】虽然周某与成某的父亲有债权债务纠纷,但主张债权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通过合法的途径,任何人都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