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了,法院一直记着我,年年都给我送来救助款,感谢法院,感谢赵法官……”元月20日,73岁的姜某从江苏省海安县法院赵祖华法官手中接过8000元执行救助金和2000元执行款时反复念叨着。

 

姜某是海安县雅周镇的一个单身汉。2007210日,姜某骑自行车回家时,被陈某驾驶摩托车刮倒受伤,胸89椎体骨折截瘫,造成二级伤残,不仅失去了劳动能力,而且还需要终生护理。因姜某没有家属,如无钱雇佣护理人员,姜某的后半生将十分麻烦,可以说赔偿款某种意义上也是他的保命钱。所涉案件判决生效后,侵权人陈某未赔偿分文。

 

案件进入执行后,承办法官赵祖华深入当地实际调查,向村干部、周边群众仔细核实了陈某的情况。原来,陈家异常困难,陈某婚姻也是“交门亲”的产物,为了能够省下一笔彩礼钱,陈某妹妹小花嫁给了陈某妻子的弟弟。现在,陈某无稳定工作,他平日与妻子打零工收入十分有限,又有两个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抚养,生活举步维艰。

 

一边是贫病交加的申请执行人,另一边是穷困潦倒的被执行人,姜某需要保命钱,而陈某也要留活路。赵祖华迅速启动执行救助程序,他将双方当事人的特殊情况写成详细报告,提请海安法院执行救助基金会讨论。很快,该院决定向姜某发放救助金以解其燃眉之急。2008年的春节前,姜某收到了第一笔法院执行救助金。此后赵祖华每年春节前都会赶到姜某家,按时将执行救助金送去。

 

被执行人陈某听闻法院执行救助情况后心生内疚,主动联系法官协商执行事宜。陈某表示:“法院救助陈某,其实是帮了我的忙,我作为肇事者也不能让良心过不去!” 赵法官考虑到陈某家庭实际情况,要求陈某每年支付2000元赔偿款,等经济情况好转再行增加。陈某满口答应。此后,陈某如实履行了承诺。

 

据悉,2009年,海安法院开始设立执行救助基金,向符合条件的特困群众发功执行救助金。2013年,该院已向73人发放救助金,有效稳控了社会不安定因素,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司法为民”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