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四步工作法”提升案件自动履行率
作者:伍晓伟 鲜启华 发布时间:2014-01-20 浏览次数:837
金湖法院在审理经济类纠纷案件过程中,创造性的采取庭前证据交换、审中调解、履责担保、庭后释法“四步工作法”,有效提升案件质量和效率,取得了明显成效。2013年,该院共审结各类经济类纠纷案件1702件,调解撤诉率达79.28%,裁判自动履行率达80.17%。
证据交换。对每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起诉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时,一同下发证据交换传票,提醒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两天,把各自与案件相关的合同、票据、借付凭证等证据提交法庭。开庭前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书记员做证据交换笔录,在证据交换中使原、被告对相互持有的证据以及双方的责任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为案件顺利审结奠定基础。
审中调解。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庭审中承办法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的基础上,找准双方平衡点,认真做好的调解工作。通过摆事实、讲诚信、释法理、析权责,促使当事人理智看待问题,平息双方的纷争,力求案件能够撤回起诉或调解解决。
履责担保。为了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其法定义务,该院在强化诉前保全的同时,对庭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庭不能自动履行的,承办法官可建议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提供有代为履行能力的第三方担保。有了诉前保全和履责担保,不仅为案件自动履行创造条件,而且有效避免和减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庭后释法。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还认真做好案件的释法说明工作,对当事人不明白、不理解、不清楚的地方耐心的加以解释。真正使当事人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心服口服,对案件的顺利履行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