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小便宜吃大亏 “抛物”诈骗要当心
作者:刘建燕 戴琳 发布时间:2014-01-17 浏览次数:269
前面有人落下了钱物,旁边走过一人要悄悄和你平分。当心,这很有可能是“抛物”诈骗!近日,江阴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两被告人合作,一人在前面故意丢钱,一人在后拉路人平分,借检查路人之机获取路人财物,后伺机逃跑,以此讹财。
被告人罗某和朱某相识已久,均有犯罪前科。2012年,二人刚出狱后不久,因经济窘迫,朱某找到罗某,商量生财之道。罗某很快便想出了个法子。
2012年7月8日上午,罗某和朱某行走在无锡市锡北镇一条小路上,路上间或有人来往,行人不多。朱某走在前面,随手丢下一个信封,继续向前走去。几分钟后,一个六十岁左右的阿婆从信封旁经过。守在一边的罗某装作刚好发现的样子,捡起信封,拉过阿婆,说“前面有人掉了钱,既然我们都看到了,就平分吧。”忽然有人要分钱给你,不是偷不是抢,只是人家掉了的钱,阿婆很开心,不要白不要。此时,前面丢信封的朱某急匆匆返转过来,说自己丢了个信封,里面有多少钱和金戒指、金耳环。罗某指指一边的阿婆,很无辜地说,“金戒指、金耳环我没有,我阿姨有。但那是我阿姨的,不是你的。”朱某提出要辨认一下,自己的金器上面有记号。阿婆便把自己的金戒指、金耳环摘下来放到罗某手中。朱某装模作样看了一下,说不是自己的,便要拉着罗某作证再去询问他人。阿婆看着罗某状似匆匆将手里的金器和先前捡的信封向自己包里一塞,以为东西都拿到了,就让他走了。待之后再翻看皮包才发现,金器根本没有放进包里,信封虽在,但里面没钱,这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了。
直至案发,罗某和朱某利用相同的方法共行骗22次,行骗对象均为六七十岁的老年人,骗得各类金器、香烟、现金等合计价值人民币55000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朱某采用虚构的事实骗取公民钱财,数额接近巨大,且诈骗老年人财物,属有其他严重情节,两被告人的行为均确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责令被告人罗某、朱某退赔犯罪所得55350余元,发还相应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