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随口“承诺”无效 抢占土地当应返还
作者:陶翰钊 发布时间:2014-01-17 浏览次数:306
2011年秋,被告常某为了让自己的居住环境更加舒适,在集体所有的机动地上占了一亩多土地,准备在上面建房。随后因为缺乏法律意识,不了解农村集体土地的占用要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常某只找了本村干部,希冀得到准许。同样由于不懂法律,不明白问题的严肃性,当时这位村干部随口作出承诺,允诺这块地归常某所有。这本是应付常某的一时之言,未料成为了常某的“尚方宝剑”。不久常某在机动地上打好了地基,准备建房,很快镇国土所和村委会发现了这件事,它们多次找常某谈话,希望他拆除地基。但这些劝导都遭到常某的强烈抵制,他认为村干部曾经做出过承诺。在多次劝说无果的情况下,村委会一纸诉状将常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常某拆除基建,让出所占有土地
法院审理后认为,常某所占土地的确属于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常某完全没有理由继续占有这块土地。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常某将机动地上的地基拆除。
这起案件并不复杂,但是发人深思的是,常某以村主任的承诺作为自己占有使用土地的依据,即使庭审过程中,常某依然这样认为,以为一句承诺便可以使非法变成合法。可见,在有些地方,法理还没有真正胜过人情。在审理结束后,法官们纷纷感概,农村法治工作还需要我们基层法庭作出更多的努力,在平时的审理过程中,要抓住时机,积极对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