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见证人还是借款人?
作者:赵涌 发布时间:2014-01-17 浏览次数:871
当张某接到法院的判决书时,捶胸顿足,懊悔的肠子都青了,连呼名字不能乱签啊!
近日建湖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在他人借条上签名,而承担还款责任的民间借贷案件。
2012年2月20日,陈某向徐某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2分,并向徐某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月息2分,今借人:陈某,2012.2.20日”。后陈某又找到正在打牌的张某,要求张某签名。陈某与张某系表兄弟的亲戚关系,张某又急着打牌,就在欠条上借款人下面欠了名。2012年9月30日,徐某向建湖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和张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庭审中,张某辩称其是见证人,并提供了签字时与他一起打牌的牌友吕某到庭作证,陈某也陈述张某是见证人而不是借款人。
对此建湖法院经庭审后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原告徐海洪提交的书面借据证明,而且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张某辩称,其只是见证人,而不是借款人,法院认为,担保人、借款人、见证人因其性质、关系不同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很大的区别。在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关系中,无论是担保人、见证人、借款人的身份签名都应当造其姓名前注明身份或明确约定,否则要承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本案被告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知道、也应当知道作为担保人、保证人、见证人签字与借款人签字在法律上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但张某在陈某亲笔书写的借条上签名时,并未在其姓名前面注明自己为证明人或见证人,而是在借条中借款人签字下面相对应的位置签名,说明张某认可自己是借款人。虽然在该借条中张某不是紧接着借款人陈某签字,但本案的借条是由陈某书写,被告张某在陈某写完日期后,在相对应有借款人的下面签字,其书写格式完全符合多个债务人借款的借条书写格式。被告张某既然在有借款人相对应位置的借条上签字,如不是借款人,其必然要注明是担保人、保证人、见证人等,在其签名的前面没有注明其身份或未明确约定的,应当认定为借款人。虽然陈某在庭审中也陈述张某为借款关系的在场见证人,但陈某与张某同是本案的被告,系表兄弟,有实质性的利害关系,故不能以陈某的陈述对抗债权人。
综上,建湖法院作出了张某、陈某共同向徐某偿还借款本息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