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以为只是一次简单的跳槽,孰料与新的单位还没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胡某就被自己的老东家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要求自己支付违约金15万元。近日,如东法院审结了该起因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引起的纠纷。

 

续签合同 保密附件埋下隐患

 

20126月份,已经在某国有银行工作数年的胡某三年一签的合同到期了,她面临着新一轮的合同续签。对此,胡某并没有感到有任何问题。在单位工作这么多年,她的工资已经远远超过了如东本地公务员的收入。以她的收入在如东这个小县城生活还是很幸福的。621日,胡某与单位续签了合同,新一轮合同期限仍然是三年,从201281日到201581日。同时,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依旧向胡某提供了一份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胡某也一并签了字。对于胡某而言,保密协议每次签订合同时都会签署,从来没有觉得有什么问题。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胡某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到银行同业工作,同时国商行将在此期间按月支付胡某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月补偿标准为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从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二十四分之一。

 

飞来机遇  跳槽带来一串纠纷

 

2012年底,江苏某城市商业银行来到如东开设支行。为了更好地开展好业务,该行特在如东地区招聘具有同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并且开出了较为丰厚的报酬。看到通知后,胡某兴奋不已。胡某在银行工作多年,不但业务熟练,还积攒了丰厚的人脉资源。现在该城市性商业银行开设支行,开出的报酬远远超出了她目前的工资。同时,相对而言,新的单位由于刚刚成立,未来晋升的空间也远比目前的单位更大。经过反复思考之后,胡某决定离开单位另投明主。随后,经过笔试、面试,胡某得到了初步录用的肯定意见。20121130日,胡某向单位提出了辞职申请。

 

接到申请后,老东家当即向胡某送达了告知书,告知其离开原单位后应当履行签订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同时告知其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约定每月8号将补偿金打入胡某的工资卡。

 

节外生枝  档案被扣合同难签

 

2012128日,是胡某离职的第一个月。然而老东家某国商行并没有按照约定日期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是到了1231日才支付了首笔经济补偿金四千余元。2013年,1月份,老东家发现胡某已经转身到了同城新开的城市商业银行,并且成了对方的理财经理。知悉此事后,该国商行决定将此事诉诸法庭。但老东家并没有就此打草惊蛇,而是静待时机。在继续支付补偿金的基础上,2013328日,老东家让员工拍到了胡某在该城市商业银行穿着制服工作的场景。自此,该国商行认为证据已经基本充分,遂从4月份开始停止向胡某支付补偿金。并且,该国商行还暂扣了胡某的档案资料,并数次与胡某协商,要求其纠正目前的违约行为。 20137月份,该国商行向胡某发出了纠正行为告知函。但胡某认为老东家延迟支付补偿金违约在先,并且存在擅自扣留自己人事档案的行为,所以双方一直未能协商一致。

 

其后,国商行就双方劳动人事争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了仲裁,要求胡某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为此,国商行提供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同时向仲裁委提供了其拍摄的胡某在城市商业银行工作的视频作为胡某违约的主要证据。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尽管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但在证明胡某违约的证据上,仅凭国商行提供的一份不知来源的视频资料,难以认定胡某存在违约的情形,遂于2013109日作出了不支持国商行申请的裁决。

 

诉上法庭 双方各执一词

 

经过仲裁后,国商行并没有就此放弃。20131122日,国商行以胡某违反竞业限制为由再次将胡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胡某支付违约金15万余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同时,为避免证据不足的尴尬,国商行在起诉时向法院提出了证据调查申请书,要求调取胡某在城市商业银行的劳动合同、工资单、员工名册等证据资料。

 

1218日,该案在如东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庭审中,胡某的代理人认为尽管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竞业限制一般只限于企业高管或掌握核心技术、商业秘密的人员,而胡某仅仅是原单位的普通员工,因而国商行与胡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侵犯了胡某的就业自由权。其次,在补偿金标准上,国商行计算标准过低,同时存在延迟支付的情形,应属其违约在先。最后,关于主张胡某违约的事实,国商行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

 

对于胡某的抗辩,国商行代理人认为,胡某是银行从业人员,《商业银行法》第53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其次,(2011)银监发6号第4条也规定了银行从业人员具有保密义务。因而,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是合法有效的。关于补偿金,胡某初次收到补偿金时并未提出异议,所以应当认为胡某对数额是认可的。

 

诉讼中,法院根据国商行的申请调取了胡某201212月以来养老保险的缴纳明细表。明细表显示,胡某从201212月份开始就由城市商业银行缴纳了养老保险。同时,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法院依职权找到了该城市商业银行的相关负责人做了谈话笔录。谈话表明,因知悉胡某与老东家国商行存在劳动合同争议,该城市商业银行尚未与胡某缔结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已从20137月份开始为胡某发放工资,缴纳保险,并补缴了之前的相关部分。

 

多方调解  成功化解纠纷

 

在该案二次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再次联系了双方当事人到法庭进行了调解。鉴于庭审中胡某违约的情形有认定的可能,加之国商行在整个事件处理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合程序之处,最终双方均作出了让步。近日,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胡某支付老东家国商行赔偿金8万元,双方签订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视为已经履行完毕,双方之间再无纠葛。

 

据承办法官顾宇介绍,本案尽管是以调解结案,但该案中仍有不少值得深思的地方。关于本案中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问题。该案中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不同于通常大家日常看到的只有保密与竞业限制义务,而没有相应的权利。该案中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双方平等协商,且国商行就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所以保密协议应该是有效的。这也提醒相关从业者今后不管在签约还是跳槽时都要注意是否有保密与竞业限制的约束,需要再三斟酌以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