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相邻之争,不应得到支持

 

[案情]

 

某房产公司开发了一楼盘,该楼盘沿马路为框架结构商住两用房。房产公司对门面商业用房根据其销售面积分割,并统一安装了防盗卷帘门。房产公司在安装防盗卷帘门时,考虑其统一性和安全性等因素,根据房屋设计施工时承重结构,以相同的规格进行安装,从而出现了卷帘门与业主实际所购房屋所对应的墙面不完全一致。

 

甲方于20001月购得商住两用期房期房一套,门面面积小于设计面积;乙于2001年也购该房产公司紧邻甲的商住两用房现房一套,门面面积大于设计面积,乙方所购时卷帘门已经安装好。甲、乙双方所购的房屋门面面积虽然不同,而卷帘门试样、规格相同。房产公司按照合同交付了甲、乙房屋,交付房屋时卷帘门作为门面房的一部分一同交付房屋认购人。

 

现乙主张,要求甲排除妨碍,拆除卷帘门,即排除甲卷帘门所幅盖乙门面部分。

 

[争议焦点]

 

甲方是否对乙方构成侵权?

 

本争议甲、乙双方所争表面上系相邻关系纠纷,也称相邻财产关系。本案是否属于相邻关系纠纷?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二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因对各自所有的或占有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时,相邻各方相互间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实质来看,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

 

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因流水、用水、排水引起的相邻关系;因危害和危险而引起的相邻关系;因使用邻地、通道、道路、桥梁而引起的相邻关系;因光照、音响、震动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等等。笔者认为,本案形式上存在的相邻关系,即由门面宽与窄而延伸产生的房屋所有权人权利义务关系。而实质不存在相邻关系,其理由是:

 

一、甲、乙双方所购房屋(包括卷帘门)的取得是与房产公司的商品房买卖行为而取得。甲方与房产公司于20001月与房产公司签订了期房买卖合同,在房产公司建设完成后交付,取得了其房屋所有权;乙方在20016月,通过签订合同,取得了其所购房屋。

 

二、双方从房产公司所购的房屋结构是明知的。双方取得房屋的依据是各自与房产公司的商品房的买卖行为,甲方通过期房的购买形式取得了该房产及门面的卷帘门所有权,乙方通过购买现房的形式取得了该房产及卷帘门的所有权。特别是乙方购买时,卷帘门已经存在,察看了房屋结构和门面房的现状后,向房产公司所购。对房屋结构及门面房的现状是明知的。

 

三、房屋权利及其权利延伸由房屋买卖合同而固定。乙方所购房屋的门面客观上被甲方所购房屋门面的卷帘门幅盖其所购门面一部分墙面的情况下,接受了该房屋;甲方也如此。甲方、方乙与房产公司订立了合同,完成了交易,均按照合同取得了房产,取得了该房屋及其延伸的权利。同时,也固定了购买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及其延伸权利。

 

四、甲、乙双方基于与房产公司的合同而产生相邻。甲、乙双方各自按照与房产公司的合同,从此由于房屋的相连而相邻。相邻不必然产生相邻关系。甲方与乙方在取得了各自的房产后,取得了各自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及其延利,如果双方没有超越各自应该取得的权利及其以利的延伸或限制他人权利及其权利延伸的行为,就不产生相邻关系。

 

五、甲方原始合法取得的房产,由此产生的权利及权利延伸也是合法的权利,合法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众所周知,权利的产生分为合法与非法之分,当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合法取得的财产,合法利用该财产而产生的权利自然是合法,而合法取得的或合法应当取得的权利及延伸权利,任何人不可剥夺,法律应当予以保护。相反,当一个自然人或法人非法取得的权利,利用该权利而产生的其他权利也是非法的。非法的权利不被我国法律所保护。

 

综上所述,甲方现有的房屋表面上其卷帘门幅盖了乙方的门面墙面,对乙方构成了相邻关系,但实质上,乙方原始取得时其房屋结构和卷帘门的宽幅是如此的,原始取得时该房屋的权利及其权利延伸受到了客观限制,而非甲方给其的限制。因此,甲方不存在侵权,也不存在相邻关系。现在乙方想取得原本不应得的权利及其权利的延伸,法律不会支持其主张。如果法律支持其主张责令甲方拆除卷帘门或对卷帘的宽幅进行修改,将对甲方及其他住户产生相邻关系。就如二个建房者,后建房屋者觉得先建房屋者影响其通风采光,要求先建房者拆除房屋一样的荒谬,有悖有法学常理:先手合法取得者不构成对后手取得者的侵权。因此,如此相邻之争,不应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