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80后小夫妻起诉离婚后,本准备“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过我的独木桥”,却因子女教育理念不同再次纠缠起来。近日,昆山法院受理了一起子女探视权强制执行案件。

 

2012年,昆山法院依法判决小罗和小陶离婚,五岁的儿子乐乐归妻子小陶抚养,小罗有权每月探视乐乐两次。然而,小罗仅享受了一次和儿子玩耍的乐趣后,小陶就把乐乐“藏”了起来,再也不让小罗看乐乐。

 

原来,小罗第一次接乐乐回家住,高兴得忘乎所以,不但买了一大堆零食,还让儿子玩ipad直到午夜。第二天,乐乐流着鼻涕向妈妈“打小报告”,看着回味不已的儿子,小陶勃然大怒。她一直想将儿子培养成朗朗一样的天才,决不允许儿子晚睡、玩电子产品,更何况儿子还感冒了。小陶当即去电质问小罗会不会看儿子。小罗不以为然,说“我自己的儿子我知道怎么教”。两人因此不欢而散。从此,小陶再也不让小罗探视乐乐,每次都用小罗教育理念有问题作“挡箭牌”。郁闷的小罗只好拿着离婚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将小罗和小陶约至法院,详细了解情况后,发现二人对小罗的探视权并无异议,只是探视的方式方法存在分歧,遂对症下药作二人的思想工作,终于促成具体探视方案。事后,小罗感激地给法官打来电话,说自己终于如愿以偿地见到了儿子。

 

法官提醒:《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有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尊重判决文书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子女教育理念问题一般不应成为阻碍探视权实现的理由,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应该更多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希望离婚的父母都以子女为重,避免意气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