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公开的推进过程,是一个逐步放开、逐步推进、逐步深化的过程。司法公开由民主权利向法律规范转化,由法治精神向技术操作转化,由社会需求向法院自主需求转化。司法公开在深层次和多层面的实施,对推进司法民主产生了积极的助推和催化效应:群众参与司法的热情得到激发,社会对司法的认知和认同程度不断提高,司法对民意的态度也逐渐转变。

 

我国司法公开虽然取得了巨大突破,但也面临着一系列障碍和冲突。

 

(一)司法裁判面临社会舆情的新挑战

 

客观、理性的民意对于提高司法工作质量和效果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听取民意的渠道和途径不断拓展,特别是网络的兴起,使司法工作面临新情况和新挑战。网络与其他传统媒体相比,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成为目前民情的主要载体,并对法官的思想和行为发生着重要的影响。但是,当前的网络民意有时存在异化的倾向,一些案件当事人为达到有利于自己的裁判结果,借助网络强大的传播功能,向法院施压。如有的当事人为造成社会公众关注个案的假象,利用个人博客、社会论坛大量发布有利于自己的信息,有的自己发贴,再匿名跟贴评论,或者发动亲朋好友跟贴炒作,造成自己的贴子被大量点击的假象,通过这种虚假的民意对司法形成压力,干预法官独立审判。

 

(二)司法公开要求与司法管理体制不相适应

 

我国的法院机构设置及内部司法权的运行模式,还带有许多行政化管理痕迹。由于法院机构设置的地方化,例如在办理破产改制、城市拆迁等涉及地方稳定、发展的案件过程中,法院对司法公开还存在顾虑,若将政府内部的涉及企业土地处置、职工安置方案等方面内容的会议纪要、文件等对外公布,可能触及政府利益或引发大面积矛盾,不公布又会侵犯公众的知情权,这就使司法公开处于两难境地。在司法权的内部运行中,如案件调配、请示、讨论等环节,也存在行政化管理倾向,当事人能够看到的只是开庭过程,法庭背后的院、庭领导定案过程则不为外界所知晓。

 

(三)司法人员观念方面的问题

 

当前,仍有部分司法人员不能充分认识司法公开的价值功能和政治意义,认为司法的专业性、中立性必然与司法的大众性相冲突,过多地听取民意会干扰法院独立办案。有些法官在公开信息时,总是持保留态度,很多时候只是停留在庭审过程这一环节,对司法过程中某些程序性事项,如审限变更或中止、审理程序的转化、诉讼主体的变更等,不作充分释明,使当事人对案件走向无法预测。有些法官长期形成了“神秘审判”的习惯,开庭只是走过场,质证不认证、认证不严肃。在他们的观念里,当事人不能知道得太多,不然工作就被动。

 

针对当前司法公开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不断完善、推进。

 

(一)树立民主司法的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司法公开的要求最终还是要靠人来落实。如果司法人员对于司法公开的价值不能认同,那么他对司法公开的推行必然大打折扣。因此,我们必须加强民主法治理念教育,要让全体法官都深刻认识到,我国司法民主制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与西方司法制度最显著的差异在于司法的人民性。人民司法绝对不是少数人的专利,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排斥司法的民主化、大众化。因此,我们必须保证群众有更多的方式和渠道来参与司法、监督司法,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和途径,充分满足当事人和社会群众的知情权,使他们感到法院的司法活动不是封闭的、神秘的,司法判决也绝非不可预测的,而是合乎社会民众逻辑思维、价值观念的必然结果。

 

(二)完善制度设计

 

现行关于司法公开的制度虽然不断细化、完善,但有相当部分的内容属于倡导性的规定,弹性过大,缺乏刚性惩戒措施,特别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各家法院做法不一,没有统一规定。完善制度设计,要突出几个环节。一是明确信息公开的方式。如公开开庭信息,对于开庭公告的张贴,采取何种方式,在什么地方张贴,要有统一要求,以前有的法官仅在卷宗里附一个说明记载张贴情况,而实际张贴情况没有现场资料佐证。由于开庭前的公告流于形式,导致与案件无关的群众旁听开庭率不高。二是要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该公开的一定要公开,不能公开的特例一定要有明确规定。如内部程序事项、证据情况、裁判推理过程等均应当公开,避免灰色地带的存在。三是要明确惩诫措施,对应当公开的信息而没有公开,或者公开的方式、范围达不到要求,应当明确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四是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针对当前法院与社会的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建立法院重大案件信息的定期发布机制,牢牢把握司法宣传的主动权。要关注重大案件的社会舆情,积极做好应对工作,避免“失真”的民意危及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

 

(三)营造社会氛围

 

在撤除公众参与司法的制度屏障后,还要撤除公众的心理藩篱。森森的台阶,威严的石狮,肃穆的法庭,凛然的法官,这是人们对法院通常的印象,这种印象让社会公众对司法有一种畏惧、神秘之感,也对公众到法院参加旁听带来心理压力。我们要通过改善审判场所的外观、设施,为群众了解法院提供便利的条件,不仅是开庭这一环节向社会公开,其他活动,如执行、立案甚至法院内设机构的一些工作情况,也可向社会公开,让社会对法院司法活动的整体运作过程有更为感性的了解。靖江法院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该院在新办公大楼、审判楼的建设中,在机关大院内设计了专供群众休息的绿地,不再建造封闭式的围墙,实行开放式管理,真正拆除了横亘在社会与法院之间交流上的“心理围墙”,减轻群众和当事人的心理压力,营造司法公开、民主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