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倡导社会和谐的大背景下,调解已然成了法院审理案件最重要的方式。从最高院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出,2011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65.29%,而基层法院调撤率在80%以上的比比皆是,更有甚者,一些法院还提出了民事案件“零判决”的目标。不可否认,长期以来,调解制度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伴随着愈演愈烈的“调解热”,传统的诉讼理念、人们的价值观念及法治社会目标的建立,也正遭遇着前所未有的冲击,过度调解凸显的弊端不免令人堪忧。众所周知的南京彭宇案,法院为了避免一个争议案件的判决引来非议,二审选择了和解撤诉方式结案,但从公众的反应看,调解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却并不理想,如果二审在掌握新证据,查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选择判决而不是调解,将事实真相公布于众,通过裁判在社会形成一种处理类似案件的规则,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那么,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质疑之声也许就会停止。

 

过度调解影响了审判效率

 

西方有句法谚: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这句话说明了正义的第二个含义就是效率。如果一宗案件到了法院久拖不决,就是违背了司法的价值目标。理想状态下的调解的确是一种高效率化解纠纷的重要手段,然而囿于当下功利主义色彩严重的审判业绩考核,有些法官为了追求高调解率,抱着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心态。从诉前调解开始,有的很简单的案件可能要等上几个月才能结案,诉讼的过分迟延,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很容易使当事人心存抱怨,导致矛盾纠纷进一步升级。还有一些法院为了提高撤诉率,不惜动员当事人先立案,后撤诉,再审理。如此,不但诉讼效率难以提升,而且有损于司法的严肃性。从另一角度来看,有的案件要调解成功也并非易事,需要借助政府或是民调组织等社会上的其它力量,大量的案外协调工作,必将牵扯许多人力、物力、精力。这样的调解,与裁判相比,往往显得并不经济、高效。

 

过度调解违背了“自愿、合法”原则

 

“自愿、合法”原则是法院调解制度的一项根本原则。但是,高调撤率的背后并不能说明绝大部分当事人是“自愿”接受调解的。调撤率高,就意味着工作做得好,这是如今法院的工作、用人导向。受此激励,有些法官使劲浑身解数,从送达到庭前、庭中、庭后无不给当事人灌输调解理念,有的干脆不同意调解就不立案或者拖延立案,这些软硬兼施的做法在各地法院已是司空见惯。由于法官在诉讼中兼具调解者和裁判者的双重身份,不少当事人会合乎情理地担心如果一味拒绝调解,会对其作出不利的判决结果。因此,在这种隐形的强制力作用下,自愿、合法原则难免就变了调。有几点可以说明这一问题:一是审判实践中调解案件申请执行比例越来越高,调解容易执行难,这从侧面反映了许多调解违背了自愿原则,因为,基于双方自愿的调解协议,大多是会自觉履行的;二是调解不当引发的投诉或涉法信访问题的大幅增长,其主体既有原告也有被告,这足以说明调解未让当事人双方信服。

 

过度调解破坏了法律规则

 

古语有云“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这句话强调了规则和秩序的重要性。法律规则正是为人们正确行使权利义务而设定的最高行为准则,在人们的交往或是交易过程中,它能起到引导人们行为,保障交易安全和稳定的作用。如果交往主体没有遵守法律的规定发生纠纷,裁判可以根据证据规则和查明事实真相来判定该行为的合法性或违法性与否,即使一方当事人不服,但通过法官的辨法析理,公民的法治意识、是非观念就会渐渐地内化于心。而一味强调调解,必然使人们淡化了行为的规则意识,模糊了是非观念,导致法律规则形同虚设,其后果不言而喻。诸如原告诉被告归还欠款20万,证据确实充分,但经法官调解,原告同意被告只还10万,双方再无纠葛。如此,使权利人妥协让步,让失信者占便宜,岂不形成了一种错误的导向!如果法律规则失去其应有的引导功能,那么在当今社会诚信普遍缺失的情况下,整个社会的秩序就会变得混乱不堪,公民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应有保护。

 

过度调解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当前,法院的权威与司法公信力严重不足,老百姓“信访不信法”,法律信仰缺失,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虽然其原因有多方面,但我们决不能忽视了过度调解带来的隐患。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的根本职能就是审判,通过审判去评判是非争议,在社会形成公众普遍认同和遵守的价值观念与交易规则,让人们对法律有最基本的敬畏和信仰,使其真正信赖、服从于规则之治。正如彭宇案,因为有争议,法院不敢去判,这不仅没有给法院带来公信力,反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大大降低,甚至影响了社会的道德价值导向 ,严重冲击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同时,审判还须坚持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做到切实维护百姓权益,才能让公众重塑对司法的信仰,才能实实在在地提升司法公信力。然而,各种违背当事人意愿调解、无限期调解、“背对背”调解等做法的存在,不仅违反了实体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公开原则,而且常以牺牲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代价,甚至给司法腐败提供了空间。如此,司法公信力普遍下降也就不足为怪了。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完善,需要司法实践的推动,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否则再完备的法律也会变得毫无意义。正如清华大学张卫平教授所言“只有司法过程和司法裁判才是我们最好的‘老师’。没有或弱化了这一功能,也就谈不上真正的、充分的法治,以及法治的实现。”极力运用调解手段平息矛盾纠纷,不是治理社会之根本之策。依法治国,走法治化道路才是切实之举。理性对待调解,使司法回归到裁判的主要功能上来,法治社会的目标才能渐次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