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枪”抢劫700元换来刑罚十年三个月
作者:时良敏 发布时间:2014-01-15 浏览次数:274
歹徒凭一把玩具仿真手枪,入户抢劫700元和手机一部。日前,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经查,被告人蒋某于2013年1月中旬在泰州市高港区金港装饰城打工时,因经济拮据,产生劫财念头,确定作案目标后两次至金港装饰城蹲点、守候。
2013年1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至泰州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华联鲍徐店,购买玩具仿真手枪一把。当晚20时许,被告人蒋某戴绒线帽、口罩蒙面并手持该玩具手枪至金港装饰城欧雅橱柜店,趁被害人郑某打开该店隔壁一楼楼梯口大门放置电动自行车之际,进入该楼梯口,以持枪、言语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郑某挟持至其二楼住处,当场劫取被害人郑某人民币700元。后被告人蒋某挟持郑某至三楼吴某住处,因无法打开三楼楼梯口防盗门而未得逞。被告人蒋某遂挟持被害人郑某返回二楼住处后,又劫取被害人郑某1部直板手机(价格无法鉴定),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于2013年1月29日在其父亲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蒋某已退出全部赃款、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等方法入户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蒋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蒋某自首属实,应予认定。但其预谋抢劫,并犯有侵财型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均较大。其具有的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法院决定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