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腐涉案逾四百万 一乡镇社保干部被判十七年半
作者: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1-15 浏览次数:373
1月9日上午,南通中院发布了201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社保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引起广泛关注,一名乡镇社保干部贪腐涉案逾四百万,被如皋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小官大贪”触目惊心,又一次为社会敲响了警钟。
他人遗属补助费
被移办到其岳父头上
孙友生的父亲孙玉林1946年参军,1947年因战伤残,1989年2月19日病故。由于是二等一级残疾军人,孙友生的母亲按规定应享受军人遗属补助。
然而,孙友生虽多次到民政部门申请,工作人员丁晓波每次给他的答案都是,他的母亲不能享受该待遇,并拒绝了他的申请。
多次申请无果、屡次碰壁的孙友生这样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在2012年一次偶然的机会,竟然得知母亲的军人遗属补助费被丁晓波移办到他的岳父刘政策的头上,并且一享受就是10多年。孙友生就此找到丁晓波,丁晓波为掩盖自己的罪行,主动与孙友生商量,并当即表示先补偿9000元,然后再付70000元。
这事,孙友生并没就此放过。他认为,丁晓波利用职权转移补助对象,该行为应是故意犯罪,于是向如皋市检察院举报丁晓波。经调查,丁晓波的犯罪行为终于露出水面。
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社保和军人优抚资金损失近二百万
挪用公款自己买房还借给朋友还贷
丁晓波先后任如皋市原胜利乡、高明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工作人员兼农保员,原高明镇企业服务站农保员,原高明镇社保所办事员、所长,原高明镇企业服务中心副主任。据丁晓波交代,他从事民政工作时,违法帮助7个人办理虚假优抚手续;帮助不符合农保、企保条件的8人办理农保、企保;为不是公务员的7人办理公务员医疗保险手续,这些造成国家军人烈属优抚资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基金以及原高明镇村干部养老保险暂存款损失计人民币1928689.24元。
此外,丁晓波还挪用公款购置房产、借给朋友。“我用30万元公款买房,另外还借了一部分给朋友,他们是两个村的支部书记,跟我关系比较好。”丁晓波称,朋友找上门来借钱,说是要还贷款,他便借了。
据了解,2011年10月至2012年11月,丁晓波利用担任原高明镇企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主管该镇社保所日常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4次指使工作人员马红梅将所收社保费挪用给孙福建、王兴宏用于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总额计人民币450000元。
征收不入账侵吞社保费逾二百万
挪用暂存款填平
丁晓波曾经在高明镇办理村干部养老保险征缴工作过程中,将暂存款抵算该镇非村干部农保费用,而实际收上来的钱则被他花掉了。据他交代,2005年他就开始侵吞高明镇村干部养老保险缴费款。由于高明镇政府从2005年给村干部缴保险,当时定职干部缴的企保和非定职干部缴的农保标准是一样的,这部分钱主要是由个人、集体、镇财政共同承担,镇财政收全后会配上明细表缴给丁晓波,他不但不及时落实到镇基金和农保处,还侵吞了这笔款,然后到年底了用村干部的钱一次性冲抵这部分账。
2005年至2013年2月,丁晓波利用担任如皋市原高明镇政府社保所办事员、所长、企业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代征代缴社会保险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等工作的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社会保险基金计人民币2212187.95元。
最终,丁晓波因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被处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并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
社保基金设立的初衷在于救济特殊的弱势群体,保障他们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作为经办社保等事项的国家公务人员,丁晓波“监守自盗”的行为侵害了国家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该案也应引起大家的反思,如何有效堵塞社保监管漏洞,守好人民群众的“保命钱”,成为政府部门面临的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