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浴室、娱乐场所等地方经常可以看到“高血压、心脏病人禁止入内”之类的警示标志,但是通常都被人忽略,却不知有可能隐藏风险,由此而引发的意外事故,该由谁来担责?近日,惠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浴室洗澡意外死亡的生命权纠纷。

 

201212月某日,张某夫妇抱着儿子到家附近的浴室洗澡。这间只有一层平房的浴室由烧开水灶改造而来,虽然不是正规的经营场所,环境简陋,但是由于价格低廉,深受附近居民的欢迎,张某和妻子李某也是这里的常客。这天,熟识的老板娘给他们安排了一间双人淋浴间。李某帮闹腾的儿子洗完,已经花去将近一个小时,怕时间久了小孩会不舒服,便让张某先带儿子回家,自己才开始洗澡。

 

半个小时后,隔壁淋浴间的吴女士突然听到一阵撞击声,随后是疑似打呼噜的声音。“可能是有人晕倒了!”吴女士赶紧穿上衣服叫来浴室老板许某。众人敲门没得到反应后,许某用力撞开了淋浴间的门,只见李某湿漉漉地躺在地上,已经失去了意识。此时张某和附近诊所的医生也闻讯赶来,虽然确认没有外伤,但尝试掐人中、扎针等方法都无法叫醒李某,在120急救车赶来后送往医院急救。经过一夜抢救,李某最终没能醒过来,于第二天凌晨去世。该医院诊断为:丘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原因为脑干功能衰竭。悲痛欲绝的张某无法接受妻子突然去世的事实,把责任归结在浴室上,要求许某赔偿。

 

公安机关在调查此案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李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发现李某患有先天性脑血管疾病,非常容易因血压骤升、剧烈运动等外力作用诱发脑血管破裂。而检查未发现李某身上有致命性损伤,基本排除因外伤直接致死的可能性,因此认定为洗澡时突发病变的脑血管破裂导致死亡。在这份鉴定结论前,许某愿意赔付3万元,但张某无法认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4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浴室、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李某的死亡原因经鉴定为患先天性脑血管动—静脉血管结构不良,因突发病变脑血管破裂、出血导致死亡。该鉴定结论无法证明李某的死亡与在该浴室洗澡存在因果关系。此案中,许某经营的浴室在事发前已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顾客须知》等提示牌,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许某在发现李某晕倒后,也已及时采取了普通管理人标准范围内的救治措施,因此,许某并没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行为。据此,法院判决对原告要求许某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