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间买卖房屋 口头协议是否有效
作者:刘海军 发布时间:2014-01-15 浏览次数:794
口头成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风俗习惯能否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泗阳法院依据法律、结合农村交易风俗习惯,判决两兄弟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1月14日,该判决已经生效。
原告花大与被告花二系亲兄弟关系,住在同村同组,早在2000年,花二因为盖了新房,旧房需要空置,而花大因为儿子要娶亲了,自己还想要一套旧的房子住。两人一拍即合,花二准备将自己一套有六间住房及围墙的院子以6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花大。
转让当天正是花大之子花某结婚的日子,双方亲戚在场人数较多,双方在众亲人的见证下对转让行为仅作了口头约定,原告花大当场将6000元现金经黄某(花某姑父)之手交给被告花二,并由花大花二的父母在场作证,房屋转让完成。
此后房屋一直由花大管理和短暂居住,2003年,花大又盖了一处房子,就将该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姜某养鸡,租金每月30元,现房屋尚存养鸡材料,并且在花大居住期间对其屋前屋后的树木进行了管理及买卖。
多年来,双方对房屋买卖事宜均无异议。谁知最近,花二突然反口,说这房子本来就是自己的,口头说的不算数,想推翻口头协议。花大协商无果,遂诉至泗阳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庭审中,有原被告父母及双方的亲戚、案外人黄某、姜某等到庭作证,均证明口头买卖房屋的事实。花大认为是因为最近房屋要拆迁,弟弟才会反悔。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从原告花大提供的证人、证言及农村交易习惯可以表现双方存在买卖的事实,且双方口头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因此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双方在收到判决后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