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将公司货物搬回家 监事代表公司告上法庭
作者:丁隽 发布时间:2014-01-15 浏览次数:268
董事与监事产生矛盾,公司经营陷僵局,清算前,董事私自打开公司仓库大门转移货物。自撬“家门”,是“监守自盗”,还是“合法处置”?2014年1月14日,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损害公司权益责任纠纷的诉讼,一审判决被告仲某将移自公司仓库的货物全部返还公司。
2012年6月,原告陆某与被告仲某共同出资设立贸易公司,二人各执50%股权。公司成立后,选举被告仲某为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公司租赁一仓库,用于货物仓储,公司所购进的货物均存放于该仓库。
公司经营数月后,陆某与仲某产生矛盾,致公司陷入僵局,双方决定解散公司,并于2012年12月共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但对解散和清算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1月15日晚九时左右,被告仲某带人私自撬仓库门将库内货物转移至自己家中。次日凌晨,原告发现仓库货物不翼而飞,遂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被告承认自己将仓库内货物转移,但拒绝返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仲某辩称自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转移货物是依职权对公司库存货物进行重新处置行为。在执行时,自己尽到了忠实和勤勉义务,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货物现在自己的掌控下,就是在公司的掌控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仲某私撬公司仓库并转移货物是侵占公司资产行为。原告作为公司监事和主要股东,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原告是为公司的利益代表公司起诉的,故将诉讼请求的利益判归于公司,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财产不是公司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非经法定程序和授权不得随意处理公司财产,更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本案中,在公司陷入僵局的情况下,被告未经公司另一重大股东同意,即非营业性转移公司重大资产至公司以外的地方,致原告报警,在警方介入后,被告仍不将资产交回公司,系侵占公司资产。
本案同时涉及到股东代表诉讼问题。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双方讼争的货物是公司的主要资产和重大资产,原告作为公司监事和主要股东,提起诉讼最终维护的是公司的权益,诉讼请求的利益应归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