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人李某,一年前到泰州打工,原有一份不错的工作,虽然工资不高,倒也算过的踏实。自从他结识了许多混迹于社会的“哥们”后,好逸恶劳的本性日渐显露,整日与“哥们”混在一起,不但工作没了,还学会了吸食毒品。

 

2013年年初,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瘾君子”徐某,经长期交往成为了“兄弟”,之后一同混迹于社会,本着与“兄弟”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思想,二次在自己租住的房屋内提供甲基苯丙胺与“兄弟”共同吸食,后由于“兄弟”的落网而归案。目前,海陵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在201367月间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先后两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及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

 

毒品犯罪是国家重点打击的对象,被告人李某好逸恶劳,不仅自己吸食毒品,而且还容留他人吸食,最终使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此案提醒人们慎重交友,远离毒品,否则将走向人生的毁灭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