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甲男醉驾还抗法 触刑法被判六个月
作者:陈怀余 发布时间:2012-06-19 浏览次数:301
已是花甲之年的李某因醉酒后驾车并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日前,被阜宁法院以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1年10月9日16时左右,阜宁县公安局沟墩派出所民警王某在该县沟墩镇红旗大道西侧路口依法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变型拖拉机,便要求李某停止驾车,李某拒不配合并欲驾车离开,民警王某便上前阻拦,此时的李某很是猖狂,不但不停车接受检查,还拳击民警王某面部并强行将车开走,并将王某拖行三四十米。被甩后的民警王某立即驾驶警车拦截,并通知该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张某等人前来支援。当李某驾车行驶至阜宁县沟墩镇新岗村水泥路时,因有车辆阻挡被迫停车后,李某还没有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仍然辱骂民警王某等人,并用泥块投砸警车。当场李某被抽血鉴定,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38.71毫克。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和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