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3月,徐某应邀参加朋友聚会,将私家车停放在建湖县城某歌舞厅楼下。当晚7时左右,因风力较大,致使悬挂在歌舞厅外墙上年久失修的广告牌脱落,将徐某的车辆砸坏。徐某随即报警,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警查勘,证实了徐某车辆被砸坏的事实。当晚,徐某自行将受损车辆开至本县某修理厂修理,支付修理费及配件费合计5406元。次日,徐某根据广告牌上的内容找到广告牌主宏图广告公司,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宏图公司拒绝赔付,辩称广告牌脱落因当日风力较大所致,该起事故系自然原因引发,不应由广告牌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建湖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砸坏徐某车辆的广告牌系广告主悬挂,广告主应对广告尽维护、保养责任,由于广告主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对广告牌脱落不存在过错,故应对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法律释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广告主宏图公司一次性赔偿了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5406元。

 

《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建筑物上搁置、悬挂广告牌等物品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法律要求物品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责任对其悬挂物、搁置物的安全负责,以免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如果无法证明自己已经尽了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涉案广告牌系广告主设计、制作、悬挂,广告主对广告牌没有定期管理维护,致使广告牌年久失修;事故发生后,广告主也无法向法院提交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警示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引以为鉴,加强对户外广告牌的管理,定期派人检查,适时加固,谨防类似事件发生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