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宝应某重点企业(下称A集团)负责人孙某致电宝应法院执行局,感谢法官倾力执行,为其追回了700余万元的货款。

 

2011年,该企业曾与山西某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A集团向B公司供应总价值近千万元的原材料。发货后,对方却没有如期付款,A集团遂诉至扬州中院,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经调解,B公司同意分三期给付货款。此后,B公司却迟迟不肯支付货款,A集团遂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扬州中院指定宝应法院对该案予以强制执行。

 

受理该案后,由于多次与B公司负责人杨某电话沟通无果,承办法官决定前往山西,实地调查B公司的履行能力。为了尽早追回货款,防止企业资产被转移,通过工商登记了解到该公司的注册资金及企业资产等情况后,承办法官起早贪黑,奔波于山西各大银行之间,顺利冻结该公司的各个账户。直到此时,杨某终于露面与承办法官联系。承办法官当场向杨某释明了不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要求杨某主动还款。经过多次法律释明,几天后,杨某如数偿还了所欠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