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会车未先让道 男子酒驾滋事获刑
作者:时良敏 发布时间:2014-01-13 浏览次数:254
只因对方车辆会车时没有及时让道,王某竟然酒后快速倒车一公里后逼停对方车辆,并辱骂、殴打对方车辆驾驶员致轻微伤。日前,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先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再执行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查,2013年9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乘坐夏某驾驶的苏MAxxxx帕萨特轿车,在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永安北路红绿灯处,夏某所驾车辆与李某驾驶的公交车会车。被告人王某以李某会车时未予以让道为由,酒后驾驶该轿车沿永安北路农贸市场路段快速倒车,将李某驾驶的公交车逼停后,对李某进行辱骂拉拽,并持棒球棒殴打李某的臀部、背部等部位,后又用拳头殴打前来拉劝的顾某的胸腹部并驾车对其进行顶撞。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98mg/100ml,为醉酒驾驶;李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李某、顾某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犯有数罪,依法数罪并罚。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常言道:礼尚往来。在交通中,更应如此。礼让是安全、文明交通的重要体现,是构建和谐交通的重要一环。同时,冲动是魔鬼,本案被告人王某就是容易冲动的一个人,他曾经因冲动殴打他人两次被公安机关予以罚款,也曾经因冲动而寻衅滋事两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庭审过程中,王某对自己的冲动行为后悔不已。如果有了“礼让”,没了“冲动”,那么本案这样的事情就不会再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