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持有假发票 两罪并罚判徒刑
作者:雪峰 发布时间:2014-01-13 浏览次数:306
2011年以来,被告人许同林为谋取非法利益购买非法制造的发票,以发票票面额的0.5%-0.6%左右的价格收取开票费用,向被告人郑元知出售6份建筑业统一发票,票面金额共计95万余元;后被告人郑元知以发票面额3%左右的价格,将6份发票经董某出售给刘某、王某等人。经鉴定,被查获的6份建筑业统一发票均为伪造的发票。
2012年11月12日,在被告人许同林租住的某市Y区50#-501室内,查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代开通用机打发票共计375份(一式三联,共计1125张)。经鉴定,被查获的375份发票并非所标示的“无锡苏宁印刷制品有限公司”印制,系伪造的发票。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1、被告人许同林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被告人郑元知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3、伪造的发票予以没收。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同林、郑元知擅自出售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许同林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伪造的发票应予没收。被告人许同林、郑元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元知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许同林、郑元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