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写欠条一张 差点多付100万元
作者:王小麦 发布时间:2012-06-19 浏览次数:269
2010年的下半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羽绒的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羽绒。不久,甲公司按照乙公司的要求供应了104万元的货物。而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的现金支票,却因资金不足,无法兑现。甲公司向乙公司多次催讨,乙公司也没有付款。后来甲公司找到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要求他给个说法。徐某表示,公司资金紧张,暂时无力还款,以后有了钱一定支付。并出具给甲公司一张欠条,写明:“今欠甲公司羽绒款100万元,徐某”,以此表示不会赖帐。之后乙公司陆续向甲公司支付了7万多元,徐某也向甲公司表示货款会慢慢归还,希望多给点时间。可不久之后,徐某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一张传票,原来甲公司将他个人作为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按照欠条上的金额支付货款100万元。这下徐某可急坏了,他向法院表示欠甲公司货款是事实,但是这笔钱是乙公司欠的,跟自己个人是没有什么关系的,自己出具欠条只是以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乙公司债务的确认,自己个人与乙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往来。而甲公司却表示其与乙公司及徐某个人之间均有业务往来,乙公司欠其货款将另行诉讼,而徐某欠的货款就是欠条上所写的100万元。甲公司的业务员蒋某作为甲公司的证人也出庭作证,证明乙公司与徐某均欠甲公司货款。一时间,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案件事实扑朔迷离。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向蒋某及徐某征求意见,是否愿意进行测谎鉴定,徐某表示同意而蒋某予以拒绝。审理后,法院综合双方的证据最终判决驳回了甲公司对徐某个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甲公司未提出上诉。
法官提示:现代社会,经济往来非常频繁。很多人会以书写欠条的形式对借款或者货款等进行确认。但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不少欠条的书写过于随意,某些欠条的内容不清楚,易造成歧义;某些欠条中主体不明确,无法直接认定权利义务主体;某些欠条中书写的代笔人不注明身份,例如本案的情况就是如此。法官认为,书写欠条是有讲究的,会直接影响到出具欠条和接受欠条的相关人员权利义务的确认与保护。对借款进行确认的欠条中,要写明向谁借款,借款的金额,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及归还的具体时间;对货款等进行确认的欠条中,应该对业务往来的过程进行大致描述。例如本案中,如果徐某在欠条上表示“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羽绒产品,现确认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的话就不存在可被利用的歧义了。落款方面,个人借款就署名个人,公司借款应署名公司并加盖公章,而代笔人则应该注明自己的身份及与单位的关系,本案中徐某若在签名前加注某某公司法定人的字样,也同样不会引发这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