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法院对一起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造成被帮工人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公开审理,最终判决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对事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并因帮工人在事故中由交警认定为全责,而判定承担事故所造成损失的六成赔偿责任。

 

20119月,黄先生驾驶他自有的微型普通客车,为张先生无偿帮忙到市区拿“团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遇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当,致使他所驾驶的客车撞击桥面边栏后侧翻,同时车辆又与同方向一辆人力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车上乘员张先生及三轮车驾驶者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201110月,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为此用去医疗费数十万元。张先生因车祸构成一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黄先生先行给付了张先生2万元,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先生诉讼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驾驶微型普通客车为原告无偿帮忙到市区拿“团子”,被告与原告之间形成帮工关系。考虑到被告的无偿帮工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原告作为被帮工人因无偿使用被告的劳动并获得利益,原告作为被帮工人因帮工活动中的交通事故受伤理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作为无偿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亦只有如此才能约束帮工人尽职尽责,达到帮工活动的初衷和目的。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酌定原告的损失由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官提醒广大为他人提供无偿劳务的好心人,在存有善心的同时,更应有一份责任心,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帮助他人、传播关爱、造福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