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婚外情人,为争夺房产对簿公堂
作者:顾连凤 发布时间:2014-01-13 浏览次数:329
一对婚外情人为今后的共同生活,一起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男方王某如约离婚,女方赵某却没有,后双方为争夺上述房产,对簿公堂。
2006年5月,赵某、王某通过网上聊天相识,后双方发展成婚外恋人。2009年11月,赵某、王某与李某夫妇协商并确定购房事宜。后赵某与李某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某处的一间三层房屋出售给赵某,价款为43万元,赵某于当日付定金1万元,12月7日前付36万元,余款待房产证、土地证过户后付清。时日李某收取定金1万元。12月7日,王某从其银行卡账户转给李某妻子36万元。同日,李某妻子向赵某出具收取房款37万元的手续,并将房屋钥匙交付赵某。赵某、王某取得该房屋后,即对房屋进行装潢,并添置了家电家具等。2010年6月,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未获准许。同年7月,王某夫妇经法院调解离婚。是年9月,王某赴新加坡打工。2011年5月,王某回国发现赵某及其家人居住于该房屋,双方发生争执,王某遂强行进入该房屋,并实际居住使用至今。
另,诉争房屋系李某夫妇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购买地基后建造,所涉土地为农村集体所有,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王某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法院以诉争房屋建造时未取得相应的建设审批手续,也未能办得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权证,该类房屋权利归属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为由驳回王某的起诉。
后赵某向法院起诉认为其是购房合同的相对人请求判令王某迁出上述房屋并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本案中王某、赵某共同与李某夫妇商议购买的诉争房屋建造时未取得相应的建设审批手续,建造后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此后赵某与李某夫妇签订该房屋的买卖合同,王某基于与赵某的特殊关系支付购房款,双方共同参与了诉争房屋装潢,添置家电家具等,并共同居住使用一段时间,至今也未办得诉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赵某虽为房屋买卖合同相对人但并未取得诉争房屋合法的所有权,其要求王某迁出诉争房屋并赔偿损失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据此判决:驳回赵某要求王某迁出讼争房屋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