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创新执行“三问”法
作者:王晟 发布时间:2014-01-09 浏览次数:795
年关将至,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掀起了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高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院在总结集中执行活动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对每件执行案件做到“三问”的工作方法。
“一问”:“没有履行是什么原因?”执行人员承办执行案件时,先通过提出问题,认真分析,明确执行工作目标,仔细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然后有的放矢,采取执行措施,提高执行效率。去年5月,在高某与刘某某的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调解离婚,双方约定住房及房屋内所有财产归刘某某,女儿归刘某某,由刘某某付给高某房屋折价款50000元,后刘某某没有履行给付义务。执行法官在接到高某的申请后,在承办法官追问下,高某说是因为在调解离婚后,高某私自到家中拿走了一台电脑与一辆旧摩托车。在了解了这个情况后,执行法官在做通申请人高某的工作后,约谈被执行人刘某某,双方顺利地交接了物品与50000元的执行款,该案顺利执结。
“二问”:“我能用什么有效措施办理这个案件?”对执行的案件,每位执行人员都积极想办法,增强自己的工作主动性、创新性。去年12月份,执行法官郭艳春在办理张某申请执行周某某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周某某是四川人,在盱眙无亲戚朋友,经查询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没有找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郭艳春法官在走访周某某的周围邻居时,听到邻居说周某某生活质量较好,好像是做什么生意。郭艳春法官忽然想到搜查措施还没有用,可以对周某某住所进行搜查。当天下午去搜查时,最终在周某某家的柜子里搜查出现金20000元,顺利执结了该案件。
“三问”:“还有没有什么方法?”在执行案件办理没有达到目的时,执行人员反省自己对案件是否都尽力了,是否把执行方法和政策用透了。去年9月份,张某与陈某合伙经营,因经营理念不同,最终导致分手,结算后,陈某应付张某25000元,但陈某以各种理由推托,就是不给钱。法院也多方查找,对陈某的财产也是一无所获,执行陷入僵局。在讨论分析时,有人提出陈某在承包村里的鱼塘进行养殖,承包期限即将到期,他肯定还要与村里签订续包协议。如果这个时候给村里发出司法建议,以其没有信用为由,不与其签订续包协议,迫使陈某履行义务。大家觉得此方法可行,遂给村里发了司法建议,并告知了陈某。今年元旦后,陈某眼看水面承包期到期了却不能继续承包,自动到法院交纳了25000元的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