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6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刑事案件。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范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姚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二人当庭悔恨不已,纷纷表示认真服刑绝不再犯。

 

范某、姚某是海安县一对农家夫妻,农闲时节外出打点零工贴补家用。2013616日,丈夫范某驾驶拖拉机为建筑工地运输石料,途经该县开发大道南延段时,被驾驶警车在该地段巡逻的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江某等二人发现。江某遂即鸣笛示意范某停车检查。范某见势不好,加大油门继续驾车前行。可慌不择路,因前方道路施工,范某迫不得已停车接受检查。为逃避处罚范某谎称驾驶证、行驶证落在家中,便趁机电话通知妻子姚某、其父范某某(另案处理)、其母马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场纠缠,企图阻止江某执法趁机逃脱。

 

待范某某、马某等人到达场后,范某便以江某以抓姚某胸部为由,挑唆众人与现场执法人员纠缠。姚某趁势开始撕扯江某的警服,抢夺手机防止报警,范某便对江某实施泼水、脚踹、打耳光等暴力行为。在对民警江某殴打、侮辱一个多小时后,范某等人扬长而去,致使江某从始至终未能检查到被告人范某证件,并致其警用反光背心及警服损坏,身体多处受伤。事后经查,范某驾驶拖拉机核定载质量为1500KG,当日承载石料14000KG,超载9倍有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姚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范某、姚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鉴于被告人范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姚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代表了国家公权力机关,他们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中,范某在明知自身行为违法的情况下,竟纠集家人采用对执法民警进行殴打侮辱的手段,企图逃避法律的处罚,最终搬起石头咋了自己的脚,反而拉上妻子双双进了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