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发诈骗短信 归案被判刑罚
作者:雪峰 发布时间:2014-01-08 浏览次数:259
2011年12月13日至2012年12月22日期间,被告人李为利用事先准备好的短信群发器向不特定人群发送诈骗短信,虚构“其小孩在部队服役期间外出与他人发生矛盾并将他人打伤”的事实,冒充其为小孩所在部队连长以帮其调解并要求对方汇钱到其指定的账户的方式实施诈骗作案12起,共计诈骗江苏、四川、甘肃等地被害人的人民币1208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为的亲属退出赃款4万元。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1、被告人李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为通过发送短信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为当庭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为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李为系初犯,当庭认罪、悔罪,案发后积极退赃,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