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为受他人雇佣在某公司从事养牛工作,在工作期间,被年养牛撞伤致伤,要求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2212日下午陆某在栓牛过程中,被牛撞伤,王某当即将陆某至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1397.21元,其中王某支付了29500元。后双方为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陆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原告的伤情经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八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构成人体损伤九级残疾。

 

另悉:2010620日被告某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了一份公司+农户发展肉牛养殖承包合同,该合同主要条款载明:(公司的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提供乙方现有标准化牛舍,并配套相关水、电设施及生活用房。2、甲方提供乙方购牛款每头2000元,乙方购牛体重不可少于600斤,除甲方每头垫付2000元,每头增加牛款均由乙方支付。3、甲方提供乙方购牛地址和全国市场信息、市场价格;同时负责引导,乙方自己选择,自已购牛。4、甲方对乙方所养殖的肉牛全面实行保护价回收。5、甲方负责提供乙方饲料的科学配方,肉牛养殖技术辅导,防疫、治疗等工作。6、甲方在发展肉牛养殖、屠宰、深加的经营过程中,如国家扶持补助甲方所有优惠待遇,由甲方直接享有扩大再生产。(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肉牛饲料来源,由乙方自己采购,甲方负责提供相关信息。2、乙方在肉牛养殖过程中所产生的直接成本费用(含水、电、人员工资等),均由乙方自己承担。3、乙方在养殖期内,不承担甲方任何税金。4、乙方在养殖期内,必须服从甲方统一管理,统一领导,统一上下班时间,统一更衣消毒。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有政治活动时,必须服从甲方统一指挥。甲方组织技术培训、职工会议,乙方必须按时出席。5、乙方在承包肉牛养殖、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一律由乙方自己承担。承包期间为二年,发生事故时在承包期间内。合同签订后,被告王某组织原告等人为饲养员,对牛进行饲料和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王某组织原告等人为其养牛并支付报酬,两者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王某在雇用原告养牛过程中,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造成原告被牛撞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在养牛过程中,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义务,对自身的损害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两被告间合同约定,被告王某租用被告公司的养殖场地养牛,被告公司对包括被告王某等包括原告负有管理义务,其中当然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未能举证证明履行了相应职责,亦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两被告虽然在合同中约定被告王某养牛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被告王某承担,但这是两被告之间的内容约定,不能对抗原告。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本院确定对原告的损失由被告王某承担50%,被告公司承担30%,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各项损失为102947.71元,由被告王某负担51438.85元,被告公司负担30863.31元。被告王某已支付的29500元,可在其赔偿款中抵扣。遂作出被告王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别赔偿原告陆某各项损失21938.85元和30863.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