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不依法 有理也无理
作者:张宝林 发布时间:2014-01-08 浏览次数:294
近日,盱眙法院桂五法庭审理了一起原、被告之间因返还原物而产生的纠纷。
原告张某称其丈夫吴某与被告赵某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双方认可之间有鸡苗供应和成鸡买卖的口头协议,2012年11月7日,被告赵某联系吴某要求其安排车辆来盱眙县收购依约定所养的鸡,随即吴某便安排人员驾驶皖号牌货车(该车所有人为原告)到被告赵某处,当时车上装有60只铁制鸡笼。当原告的车辆开到被告的养鸡场时发现鸡的毛色和腿部均不符合要求,拒绝收购。被告赵某称鸡苗及饲料均是对方提供,且称鸡苗为“淮南王”,在70天内长成2.3斤,现在时间远远超过70天,对方也停止的饲料供应,给其造成了很大损失,扣留该车是为了让吴某能赔偿自己的损失。
后经其他养鸡户的协调及公安机关介入处理,法庭承办人员也多次到被告赵某家与其沟通交流,说明这样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方式是不对的,被告仍拒绝放车。桂五法庭于2012年12月10日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决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返还原告张某皖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及随车装载的组合式铁制鸡笼60只。原告也保留了因扣车所造成损失的诉讼权利,待返还货车做损失评估后,另行起诉。
该案也提醒了那些不懂法的人,在工作、生活中无论遇到什么事,都应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否则有理也将变成无理,甚至自己也会吃上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