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高新区法院签发首例诉前调查令
作者:栾晓鸿 郭丽英 发布时间:2014-01-08 浏览次数:1232
2014年1月7日,泰州高新区法院在立案审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诉前调查令操作规则(试行》的规定,向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发放了(2014)泰开民调字第0001号诉前调查令,代理律师可凭该调查令向民政机关调取当事人的婚姻记录。这份调查令是自2013年12月27日高新区法院正式实施诉前调查令以来发出的首例诉前调查令。
该院诉讼服务中心收到原告于某诉被告乔某、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审查中发现,于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借条上仅仅有乔某签名,于某自述乔某与谭某系夫妻,但于某提供不出乔某与谭某夫妻关系的证据。经于某申请,立案法官经过严格审查,认为该案符合开具诉前调查令情形,于是,开具了首张诉前调查令。
诉前调查令是指民事案件在立案审查阶段,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涉诉被告准确的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等立案所必须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经原告申请,法院批准,委托原告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核实相关信息,为正式立案提供所需证据材料的制度。诉前调查令制度的推行,有利于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有利于提高立案审查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司法活动的公正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