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房主骗取房款 终因“翻船”得不偿失
作者:尹丛丛 发布时间:2014-01-06 浏览次数:246
徐某假冒房主骗取冯某等人房款,被昆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罚金4万元。近日,昆山法院审结该起不当得利纠纷。
徐某系某物业公司股东,任经理一职。尽管收入已很客观,可他总不满足。在房市摸爬滚打多年的他是业内“老手”,总能寻的各种捞钱机会。2009年,公司将所管理的某小区钥匙交予经理徐某,该小区为物业公司代为管理的政府拆迁房,手握“开门大权”的他又打起了歪主意。他找来贾某冒充房主,伪造了交房单,由贾某与冯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预付定金15万元。徐某用同样方式骗取了张某、周某等其他几人。后因迟迟未交房东窗事发,徐某和贾某构成合同诈骗罪。锒铛入狱的他们一直未返还冯某房款。
经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和贾某不返还冯某房款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最终,法院判决两人返还冯某房款15万元。铁窗中的徐某后悔不已,财迷心窍的结果却是15万元返还、4万罚金和3年有余的牢狱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