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将卤精当白糖 致人中毒领刑罚
作者:雪峰 发布时间:2014-01-06 浏览次数:267
被告人徐学建在某市湖滨新区晓店农贸市场经营预包装、散装食品等。2012年12月份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徐学建为调配硝卤水,在曹某干货店购买了散装硝卤精(学名亚硝酸盐)。同年12月30日上午,被告人徐学建在店内准备用硝卤精调配硝卤水,因忙于他事而将硝卤精遗忘在经营区域附近的楼梯口。之后,店内其他销售人员误将硝卤精混入白糖销售箱,销售给张某、蔡某、胡某、姜某等人。当天下午,被害人唐某在食用张某所购买的混有硝卤精的白糖后,发生亚硝酸盐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被告人徐学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日,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徐学建店内的硝卤精、白糖,扣押张某购买的混有硝卤精的白糖。次日,公安机关扣押胡某、姜某购买的混有硝卤精的白糖。2013年1月8日,被害人蔡某食用先前购买的混有硝卤精的白糖后,发生亚硝酸盐中毒。经鉴定,被害人唐某系亚硝酸盐中毒死亡;被害人蔡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徐学建赔偿被害人唐某亲属16.6万元,赔偿被害人蔡某4.4万元,获得了唐某亲属及蔡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徐学建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学建作为食品经销商,对其购进的硝卤精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以至于误作白糖向多人销售,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学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学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损失,并获得了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徐学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所在社区意见,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