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互帮互助体现的是信任和支持,但还是有人妄图利用这份珍贵的情谊去谋取本不属于自己的利益。辜负了期待,透支了信任,失去了友情,在付出一系列代价之后最终收到的却只是法院的一纸败诉判决。赣榆法院最近审结的一起案件又一次告诉我们:“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

 

原告尚某起诉称其为承包某村土地向被告某村委会缴纳了80000元押金,被告某村委会为此向其出具了一张收款条,但因其在公开发包中竞标失败没有承包成功,现起诉到赣榆法院要求该村委会退还押金。被告村委会辩称其确实收到了尚某缴纳的80000元现金,也向尚某出具了一张收款条,但是在原告尚某竞标失败之后,尚某和案外人朱某都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还款,村委会因为不清楚该80000元的真正所有人是谁,无法将该款还给尚某。

 

出于案件审理需要,赣榆法院依职权追加案外人朱某为该案第三人。朱某陈述称其与原告尚某原为好朋友,朱某听闻某村对外发包土地有意承包,而尚某称自己与该村村书记熟悉,于是朱某让尚某代表自己与被告村委会就土地承包事宜进行协商。被告村委会要求其先缴纳80000元押金,于是朱某由农业银行某支行取出80000元现金交与尚某委托其交给被告村委会。后来因为按照被告村委会财务制度相关押金需要存至村委会账户,朱某又将80000元现金从原告尚某处要回自行存进了指定账户。因为在这一过程中朱某没有与村委会直接接触,导致村委会出具的收款条中记载缴款人为尚某。因为承包土地竞标失败,朱某要求被告村委会退还80000元押金,村委会拒绝,所以其在原告尚某起诉被告村委会之前已将被告村委会起诉至赣榆法院要求其还款。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尚某向法庭提交由被告村委会出具的收款条一张,被告村委会和第三人朱某质证称该收款条为真。被告村委会陈述其向尚某出具收款条是因为村委会账户中确实存入80000元,但其对于原告尚某与第三人朱某之间的约定并不知情,请求法院查清该笔款项的真正所有人以便于其履行还款义务。第三人朱某为证明其为该笔款项真正所有人而向法庭提交了其由农业银行某支行取款80000元的取款回单和在同一天将80000元存进被告村委会账户的银行回单,取款回单和存款回单均由朱某签字。原告尚某和被告村委会对该两项银行回单质证时均称不清楚。

 

赣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尚某起诉要求被告村委会还款,虽有村委会出具的收款条作为证据,但只能证明其向村委会交付80000元款项,并不足以证明其为该款项的真正所有人。而本案第三人朱某陈述的相关事实有其提交的取款和存款两项银行回单相互佐证,在逻辑上比尚某对于案情的陈述更为符合常理。因此尚某应提交相关证据进一步证明自己的主张以排除法官对其陈述的合理怀疑,现尚某在庭审过程中无法提交相关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该笔款项的真正所有人应为本案第三人朱某。据此赣榆法院对于原告尚某要求被告村委会还款80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书送达后,原告尚某没有提起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