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实现生态保护类案件集中管辖与“三审合一”
作者:杨洁 于元祝 发布时间:2014-01-06 浏览次数:910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宿迁市法院生态保护审判庭已于今年12月21日正式受理案件,实现了全市生态保护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集中管辖与“三审合一”。
近年来,宿迁全市法院在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支持环境执法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据统计,2010年至2012年,宿迁法院共审理破坏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116件,罪名主要涉及滥伐林木、盗伐林木、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矿等。受理涉及土地资源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12件,90%以上案件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
宿迁地区生态保护类案件集中管辖是将原本属于沭阳县人民法院、泗阳县人民法院、泗洪县人民法院以及宿豫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生态保护类案件统一指定到宿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审理,以实现全市生态保护案件量的集聚,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有效保障司法公正。
宿迁地区法院实现对环境保护类案件的集中审理和“三审合一”,将积极参与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找准司法审判服务生态建设的切入点和发力点,助推宿迁地区生态文明建设。